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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关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访谈

来源: 时间:2017-12-27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20151227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201611日起施行《决定》提出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中央、国务院于20151231日出台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这一文件是在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不久前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修改后,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进一步规定。为了让大家能更深入的了解全面两孩政策的有关情况。今天我们很高兴请到咸宁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罗会牛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的相关负责同志,为大家解读相关政策内容。下面先请罗主任介绍情况。

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内涵和意义

1、记 者: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这项政策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请罗主任介绍一下,全面两孩政策的内涵是什么?为什么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罗会牛: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继单独两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这是中央基于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出现转折性变化。一是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女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二是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持续偏高。三是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这些变化,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安全带来新的挑战。今后几年,我国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社会抚养负担较轻,是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利时机。遵循人口发展规律,顺应人民群众期盼,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2、记 者:那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罗会牛: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后,预计2030年我国总人口为14.5亿人。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二、新颁发的省《条例》对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1 者:刚才,罗主任为我们解读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背景、内涵及意义,让我们对这项利民政策有了初步的认识。下面我们再来了解一下湖北省新颁发的《条例》有哪些具体内容

 者:依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精神,2016113日,第十二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对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那么,在生育调节方面,现行的生育政策是什么?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哪些情形下不得再生育?如何办理《生育证》等;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生育后的产假、护理假的天数?独生子女父母能否继续享受奖励优待等这些问题,我们有请基层指导科的曾科长为大家解读。

曾文波: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者: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曾文波: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者:符合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哪些情形下,不得再生育?

曾文波: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遗弃子女的。

 

 者:生孩子是否需要办证?如何办理《生育证》?

曾文波:符合条件的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群众有需要的,发给《生育服务证》。

夫妻双方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办理《生育证》的流程如下:

(一)基本资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 份;

2.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1 张;

3.《生育证申请表》1 份。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有以下情况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1.子女中有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需提交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鉴定结论。

2.夫妻曾经生育过子女,但该子女死亡的,须提供该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3.其他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三)《生育证》申请表领取

申请人可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或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领取《生育证申请表》。

(四)申请途径及方式

1.申请人可通过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由村(居)计生专干将办证相关材料提交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受理。

2.申请人可向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3.申请人也可登录湖北省卫生计生门户网站,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行政服务事项提交申请,并及时查看网上初审意见,经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核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将申报资料原件送申报办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查验。

4.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生育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生育证代办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在申请人申请的前提下,村(居)民委员会可提供代办服务。申请材料齐全的,代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办理,办理完毕后由村(居)计生专干发放给申请人。

对符合条件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

 者:生育后的产假、护理假有几天?

曾文波: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者:独生子女父母能否继续享受奖励优待?

曾文波: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照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待遇。

2、记 者:刚才曾科长为大家解读了湖北省新《条例》中的生育调节与奖励扶助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让我们对生育后的产假有所增加、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在继续执行等优惠政策方面有了明确的认识。那么说过了“奖励”,我们再来谈谈“处罚”。下面有请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邵科长为我们解读违法生育的对象如何处罚,非法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妊娠的行为如何惩处?

 者:违法生育的对象如何处罚?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当事人对依照条例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者:违法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我们会作出怎样的处罚?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事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符合条例规定妊娠,但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