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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856/2022-3698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名       称: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国卫办发〔2021〕43号),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2年1月配套印发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为深入贯彻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就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基本目录》),精准把握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参照《基本目录》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属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做好有关培训。

    四、已开设官方网站的医疗卫生机构,请在官方网站单独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并参照《基本目录》规定,完成专栏有关信息的公开工作。我委将对信息公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议。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