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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公司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索引号 : 011337856/2024-00813 文       号 :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单位: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名       称: 以案释法:某公司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8日,市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2名卫生监督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近一年的顾客用品用具拖鞋、毛巾、床单的卫生检测报告,遂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改正。2023年5月31日,卫生监督员跟踪整改情况,该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仍不能提供顾客用品用具拖鞋、毛巾、床单的卫生检测报告。为确定该酒店卫生情况,该局委托市疾控中心开展卫生检测,2023年8月8日市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咸疾控2023检字第G083号),显示拖鞋的细菌总数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顾客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某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评析】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一些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主体责任履行,甚至违规违法,必定陷入处罚追责的不利境地。

【典型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质量日益提升,人们对公共场所住宿的卫生条件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把顾客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严格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共同守护公共场所良好的卫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