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公司生产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案
索引号 : 011337856/2024-0092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单位: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名       称: 以案释法:某公司生产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案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16日,崇阳县卫健局接上级交办案件线索,省级抽检的中健公司(化名)生产的“澳棉世代卫生湿巾”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10月20日,崇阳县卫健局卫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及询问,发现该公司:1.该公司持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类别为生产湿巾、卫生湿巾;2.提供有产品“澳棉世代卫生湿巾”的出、入库记录,库房电脑显示销售了8件产品;3.提供有产品“澳棉世代卫生湿巾”的召回通知及退货单(该卫生湿巾的包装上印有“灭杀新冠病毒”字样,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对该产品进行召回),并提供有销售情况说明;4.中健公司提供有20221213批号消毒产品(澳棉世代卫生湿巾)的自检合格报告。2023年8月16日,结合国家双随机抽检任务,委托第三方(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检中健公司20221213批号消毒产品,抽检结果显示:1.细菌菌落总数(CFU/g),标准要求≤20,检验结果为40;2.真菌菌落总数(/0.25),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验结果检出。检验结论:依照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所检细菌菌落总数、真菌菌落总数不合格,其它项目合格。
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北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中健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该公司在自检合格的情况下,销售20221213批号“澳棉世代卫生湿巾”8件,其余已退回,后将退回产品放置于不合格产品库区准备销毁,属于情节一般,应当给予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报告单位负责人同意,决定给予中健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把好产品质量关,加强消毒管理,为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提供安全屏障。
【风险警示】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主动将自检室纳入备案要求,人员资质以及条件需经备案部门的核准,提高自检能力,客观真实开展自检工作,提升自检准确度,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产生危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