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正文

市卫健委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索引号 : 011337856/2024-0093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单位: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名       称: 市卫健委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为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二级单位1家,即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具体负责行政执法。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持行政执法证人员28人,其中委机关15人,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13人。具体如下:


 

 

 

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证件编号

1

宋秀丽

女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110022028

2

朱顺治

男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110022036

3

李华平

女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110022021

4

魏露

女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110022035

5

闵劲华

男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110022017

6

张德庆

男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110022026

7

周琼

女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110022027

8

王雅娇

女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110022032

9

赵姣

女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110022024

10

李刚

男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110022020

11

左彬

男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110022019

12

刘红

女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110022034

13

张涛

男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110022023

14

程菊珍

女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110022018

15

邢宏相

男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110022030

16

曾继

男

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

17110022007

17

朱方军

男

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

17110022001

18

汪晶明

女

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

17110022008

19

严俊

男

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

17110022012

20

甘哲

男

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

17110022002

21

张磊

男

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

17110022006

22

李皞

男

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

17110022015

23

熊胜义

男

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

17110022004

24

胡学宝

男

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

17110022011

25

肖成龙

男

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

17110022016

26

施仕才

男

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

17110022005

27

董莉

女

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

17110022010

28

王海英

女

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

17110022014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暂无。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5

0

7

0

0

0

0

0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

(宗)

罚没金额(万元)

0

0

0

0

0

0

11

4.17万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数量

不予许可

数量

撤销许可

数量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361

1361

1361

0

0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合计

(宗)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征收

行政检查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合计(宗)

宗数

征收总金额(万元)

宗

数

宗

数

涉及金额

(万元)

宗

数

给付总金额(万元)

宗

数

宗数

奖励总金额(万元)

宗

数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

0

574

0

0

0

0

0

0

0

0

574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办结行政处罚11件,罚没金额4.17万元。受理办结行政许可1361项。按照湖北省卫健委双随机抽检工作任务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共计开展行政检查574户次。主要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律依据如下:

类别

专业类别主类

主要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公共场所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传染病防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2.《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公布)第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核批准。

护士执业注册

1.《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20号),下放第31项。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公共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80号,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21号)第七条: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请。 

医疗广告审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年9月1日修订)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放射诊疗许可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保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计委第8号令2016年1月19日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初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的211项中的第120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规范性文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第六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2023年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受理或其他单位转办的涉及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的数量为0。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暂无。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