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王某某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案
索引号 : 011337856/2024-25985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单位: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名       称: 以案释法:王某某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案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6日,通山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王某某保健按摩所”检查时发现王某某正在开展非法中医诊疗活动,随即开展了调查取证。
二、处理情况
2023年4月27日,通山县卫生健康局对王某某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进行立案。6月25日,该局下达了通卫医罚字[2023]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王某某保健按摩所”一楼门口悬挂有标注“王某某保健 按摩所”牌匾,二楼门口悬挂有标注“颈肩腰腿痛专科门诊”字样。室内设置有诊断室、颈腰牵引室、治疗一室、治疗二室、治疗三室、高频治疗室。各治疗室内放有牵引床、治疗仪、针灸针等治疗设备和棉签、碘伏消毒液、乙醇消毒液等消毒产品。现场有一位患者正在进行牵引治疗,有三位患者正在接受针灸治疗。诊断桌上放有“颈肩腰腿痛专科”康复治疗证 5 张。负责人王某某现场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针对以上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拍摄了照片,录了视频。调取了负责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患者康复治疗证5张,同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改正。
(二)法律适用
1.王某某擅自开展中医类诊疗活动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本案中王某某设置无证中医诊所开展非法诊疗活动如何使用法律问题,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未明确中医诊所设置相关条件及要求,《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因此引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处罚更为合适。
2.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问题。本案中,当事人有两个违法情节,一个是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属于轻微情节;二是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属于一般情节。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湖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关于“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综合考量,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患者就医安全带来了风险。本案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后反应迅速,及时全面收集了证据。现场笔录全面详细记录了现场情况;询问笔录详细询问了诊疗情况和与案件相关的事项;照片拍摄清楚易辨认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了案件受理、立案、案件调查终告、合议、法制审核、行政审批、事先告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是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的关健。通过本次行政处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是违法的,愿意接受行政处罚,改正违法行为,以后自觉守法,不违法,做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了患者的就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