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索引号 : 011337856/2024-2599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单位: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名       称: 以案释法:某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8日,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城市酒店”)不能提供顾客用品用具、拖鞋、毛巾、床单等物品的定期卫生检测报告,随即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于5月31日前改正。5月31日,卫生监督员回头看整改情况,该酒店仍未整改。另,双随机抽检经市疾控中心检测显示,该酒店拖鞋的细菌总数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二、处理结果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某城市酒店存在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城市酒店自觉履行行政处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某城市酒店未开展定期检测,经卫生监督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且经双随机抽检显示其公共用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法律适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顾客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本案适用上述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
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及时在门户网站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了公示。通过信息公示,一方面曝光了违法行为,发挥了“以案释法”作用,增加了违法主体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也推动了社会诚信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执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