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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解读

来       源 : 法监科 解读单位: 咸宁市卫健委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6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咸宁市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2019年6月11日,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咸宁市实际,市政府下发了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到2020年,全市建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涵盖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督察有力、权威高效的综合监管制度,打造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建优建美长江流域公园城市、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公立医院党的领导,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的领导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引导民营医疗机构成立党组织。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推进“一岗双责”。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

2.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业主责,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完善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医疗卫生质量控制组织的监管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做好职能衔接,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医疗卫生质量控制评价有机结合,形成综合监管力量。承担医疗卫生行业监管的各部门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实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等)

3.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健全运行机制,切实担负起本机构依法依规执业、诚信服务、质量安全、行风建设和机构运行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共体(医联体、健联体、医疗集团)包括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医院章程,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等,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医疗保障局等)

4.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和加强社会监督。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授权等方式,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引导和支持行业组织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加强以12320为主的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设立全市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奖励资金,制定实施举报奖励制度。根据省卫健委的统一部署,健全完善全市卫生健康舆情监测平台和应对处置机制,支持媒体监督。(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

(二)完善综合监管措施,加强全过程监管

5.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加快推进医疗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部门按职责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充分运用全市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实行网上行政审批;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逐步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报材料,实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目标。切实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以及其它医技人员相应资质和执业行为监管。利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和评审等关键环节,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发展市级卫生技术评估力量,发挥其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6.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组织体系、监测体系建设,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制定医疗安全管理规范,扎实推进各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地实施。统一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标准。按照国家医疗技术管理标准要求严格开展分类管理。建立和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辅助用药和高值耗材跟踪监控、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等)

7.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全面实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通过规范医疗、完善医保、改革医药等政策联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资产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率。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全面实施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奖惩、社会监督“五位一体”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发挥综合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机制作用,严厉打击以医疗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医托”行骗、无证行医为主的非法行医行为,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综合治理重要内容,统一部署,整体联动。完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机制;将药械集中网上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严格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依法依规惩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

8.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不断织密监测网络,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对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绩效考核和监管。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管理局等)

9.深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和健康产业建设。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加强医务人员行风教育,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严查重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医疗机构乱收费和“搭车”出售医疗辅助用品、保健品等谋利行为,促进行业作风根本好转。大力推进健康咸宁建设,大力发展普惠性的健康养老产业。(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管理局等)

(三)创新综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10.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履职标准,建立“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完善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案件协查和办案联动机制,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协同联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等)

11.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事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不良诚信医疗卫生机构黑名单制度,强制严重违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退出医疗服务市场。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公开承诺、控费指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

12.大力推进智能监管和网格化管理机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运用智能监管、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分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利用智能监管信息开展医疗卫生风险监测与干预,实现事前预警、过程监控、结果评价的风险管控模式。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将卫生健康领域的信息采集上报、政策法制宣传与综治信息化建设、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有效衔接,健全完善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充分发挥县乡卫生监督员和协管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卫生健康专干的作用,加强村、社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县、乡、村三级综合监管网络。(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

(四)全面落实保障措施,确保综合监管有力有效

13.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问责机制。建立由市卫健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督察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负责定期对县(市、区)、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和咸宁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成员单位等)

14.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着力提高执法能力和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等专业优势,不断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力量。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属地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程序承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执法任务。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保障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落实执法执勤用车和执法装备,增加对执法人员、装备、技术培训和执法办案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站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站位,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健康的思想,把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医保、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和湖泊、商务、人民银行、审计、国资、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明确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其他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肃追责问责。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并通报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相关文件: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 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