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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解读单位: 咸宁市卫健委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15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幼有所育等七个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提出,必须健全幼有所育等七个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这把学前保育工作摆在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2019、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连年指出,“婴幼儿照护事关千家万户,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要发展托育服务。”为推进该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任务要求。同时,我委2019年对市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在20-40岁育龄妇女不想要孩子或只想要1个孩子的主要原因中,无人照顾孩子占比60.43%;在照护服务需求上,60.07%的人认为非常需要或者需要婴幼儿托育这项服务,如果有条件,86.24%的人会选择把孩子送到单位的托育机构。由此可见,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日益旺盛,“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再生育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上级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推动解决群众在养育方面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成为现阶段人口计生工作的当务之急。

2019年6月,省卫健委把我市确定为全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示范试点,也是全省唯一市级示范试点单位。要求我市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协同,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争取阶段性成效。为此,我委根据中央、省有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对我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我市计生工作转型发展、探索解决“幼有所育”问题的一个重要指导性文件。

二、文件总体框架

《实施方案》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提出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逐步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托育服务体系机制。

第二部分,提出了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总体目标,即2020年底前建成一批符合规范和标准且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服务试点机构,托育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全市形成形式多样、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同时,明确了我市重点发展的“五型”照护服务模式:家庭养育型、政府引导型、单位福利型、社会创办型和托幼一体型。

第三部分,制定了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保障措施,具体从优先科学规划、加强设施建设、提供用地保障、优化报批程序、加大财税补贴、夯实人才支撑、规范注册登记、严格监督管理和狠抓卫生保健等9个方面出台细化措施,为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第四部分,提出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要落实工作经费、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努力把这件惠民生、利长远的好事办,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主要特点

(一)确定了我市探索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五种基本模式。一是家庭养育型,从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的目标出发,制定出台支持家庭养育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家庭养育。二是政府引导型,各地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引导发展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托育服务,重点支持建设能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托育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三是单位福利型,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四是社会创办型,利用出台的各项保障措施,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引导社会机构通过市场行为自建托幼机构。五是托幼一体型,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挖掘潜力拓展服务,开设2-3岁婴幼儿托班,满足群众托育服务需求。

(二)对现有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整合。目前,在托育支持方面已经有不少部门制定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但大多分散在各个部门内部,并且呈现出孤立性、碎片化的特点,其他部门和多数群众知道得并不多。本《实施方案》将这些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政策措施整合在一起,有利于促进各项政策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兼容,从而可以推进各项政策措施更好地落地见效。比如:对取得国家育婴师职业证书的保育人员,人社部门已有政策依据可以参照培训补贴标准给予1000-1500元不等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税务部门已有政策依据可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已有政策依据可以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等等。

(三)创造性的制定了新的政策措施。作为省级试点单位,我们认为不仅仅是要将已有政策措施落实好,更是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围绕“幼有所育”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制定出台有咸宁特色的政策措施,力争形成“咸宁模式”。比如:针对婴幼儿家庭养育无人照料的问题,我们率先提出实行“育儿假”,即在落实已有的产休假政策基础上,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为指导做好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我们率先出台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请成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可作为评审条件使用。

 

相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