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及公共场所等相关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规范指引》的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0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关于《食品及公共场所等相关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规范指引》的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2016年0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决定废止《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也于2019年过期。截至目前,没有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全市食品及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仍参照上述办法进行,执行依据不充分。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关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责任义务,《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为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检查机构及范围提供了依据。市卫健委在考察崇阳县做法、参考四川省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川卫规〔2023〕2号)、结合咸宁市工作惯例和现状,拟定了《食品及公共场所等相关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规范指引》。
三、主要内容
《食品及公共场所等相关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规范指引》重点梳理汇总了法律、国家标准等规定需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从业人员类别,规定了承担从业人员体检机构的条件,明确了体检经费的保障(与目前经费保障方式一致),对体检工作程序也提出了要求。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服务对象和体检内容;二是规范开展体检服务;三是落实工作相关要求。分别回答了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对象是谁,内容是什么”“谁提供服务,如何规范服务”“谁负责保障监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