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
【案由】某口腔门诊部未落实预检分诊相关制度等案
【案情介绍】2021年6月3日,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传染病防治监督科监督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咸宁市某口腔门诊部未执行传染病预检制度,预检分诊点无人值守,无行程码,人员进出登记不规范,无健康码,无流行病学询问记录等违法行为,遂进行了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该口腔门诊部未落实预检分诊相关制度等违法行为被处以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新冠肺炎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时期,散发疫情不断,疫情的战斗还远未结束,医疗机构作为疫情防控最重要的力量,预检分诊制度是疫情防控的核心环节,如果大意失守,后果不堪设想。该案例警示医疗机构特别是隔离点、发热门诊和各类民营医疗机构要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使命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