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案由】相某非医师行医案
【案情介绍】2022年2月17日上午9点左右,市民熊某来电举报:位于咸宁咸安温泉办事处某私房有一男子在家给附近居民进行扎针灸、配制中医治疗活动。经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行医者相某在未取得医师资质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给病患徐某等四人开展诊疗活动。
【调查与处理】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釆取了现场拍照、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查验取证、对相关人制作询问笔录等执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所提取的证据有:1、现场给病患治疗视频两份;2、使用过的酒精棉球、针灸针若干、给病患扎针灸的相片;3、相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相某询问笔录一份。
该案于2022年2月24日进行了案件受理、立案,经过调查取证、 调查终结、案件合议、行政审批等程序后,市卫生监督执法局于 2022年3月1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卫医罚决字[2022] 第003号),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元人民币;2、处罚款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当事人未取得医师资质擅自开展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2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14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件分析】
本案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认真谨慎、规范、调查取证深入细致,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进行了询问、书证固定。案件查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原则,程序规范合法。按照《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及政府部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当好 “店小二”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处罚从轻,教育为主的(过罚相当、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要做好监督服务,又要规范管理,结合当事人及时整改的行为和积极配合,决定给予当事人: 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元人民币;2、处罚款壹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示。通过卫健部门加强日常的普法宣传教育,使卫生监督群众参与,多部门协作,形成了非法行医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同时通过公示,达到联合惩戒目的,对非法行医也起了一个警示教育作用,整顿和规范了医疗秩序,探索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