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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明亮口腔门诊部未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行政处罚案

来源: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科 时间:2025-03-11


咸宁明亮口腔门诊部未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行政处罚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咸宁明亮口腔门诊部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21200MA4CFKXM10(1-1)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中琪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咸卫传罚决字﹝2025﹞002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未严格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

处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其他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处罚金额(万元)

0.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3.1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6.3.10

处罚机构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 注

本案因工作疏忽,进行补救性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