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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丁某某工作不担当不作为被警告
来源: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科
时间:2025-09-19
2024年7月28日,崇阳县某医院王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接诊病人孔某,并用该医院另一医师账号开具中草药处方七剂,收取费用128.83元,且为孔某进行了针灸、推拿治疗,并对其进行了猥亵。同年7月29日,王某某因上述猥亵他人的行为被县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31日,孔某对王某某非法行医问题进行投诉举报。2024年9月12日,县卫生健康局对王某某非法行医问题依法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28.83元、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丁某某作为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具体负责监管医院的卫生监督员,对此监督管理不到位、执法不严格,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某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问题,直至被群众投诉才发现并进行调查处置,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丁某某警告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