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咸宁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其履约准则要求和《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控制吸烟危害,保护人民健康、做好控烟履约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我委起草了《咸宁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19年6月10日~2016年6月20日
通讯地址: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邮编:437100
电子邮箱:596638182@qq.com
咸宁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其履约准则要求和《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应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为控制吸烟危害,保护人民健康、做好控烟履约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咸宁市城区(含咸安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各单位的会议室、阅览室、电梯间;
(二)影剧院、影视厅、室内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三)医疗单位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四)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活动场所;
(五)博物馆、展览馆的展示厅,图书馆的阅览室;
(六)书店、邮政局、电信局、金融、证券机构等对外营业场所,星级酒店、宾馆的营业大厅;
(七)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的等候室,长途客运汽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八)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的创建。2011年起在全市所有医疗卫生单位实行全面控烟。
第五条 市爱卫办是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咸安区爱卫办按照职责划分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教育、文化体育、交通、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部门各司其责,协助爱卫办做好公共场所的禁止吸烟工作。
第六条 有禁止吸烟场所的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禁止吸烟方案,设置专(兼)职爱国卫生督查员,监督管理禁止吸烟场所内的禁止吸烟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劝阻吸烟活动。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立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烟草广告,不放置吸烟器具;
(五)指定吸烟区域设置有通风装置的吸烟室,可设立准许吸烟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卫生督查员劝阻吸烟。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单位,由市(区)爱卫办根据管辖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或请媒体予以曝光。
第九条 各级爱卫办对辖区内贯彻执行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查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条 拒绝、阻碍爱卫办和督查员执行本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督查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督查员的聘任条件及职责由市爱卫办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