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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咸宁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卫健委法监科 时间:2019-06-10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和规范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着力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58号)等文件精神,我委起草了《咸宁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19年6月10日~2016年6月20日

  通讯地址: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邮编:437100

电子邮箱:596638182@qq.com

 

咸宁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和规范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着力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金设立和筹集

(一)基金设立。按照“市级统筹、分级审核”的原则,设立咸宁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县(市、区)级不设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按属地化原则,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参照本地区总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但每年不低于500万元。资金筹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各县(市、区)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费用。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补充。当年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完后,由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市卫健委和市财政局,提出弥补基金的方案。基金补充弥补方案实施后仍然不足的,由市卫健委根据有关规定向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省级基金补助不足部分,由超支的地方按超支额度分摊,未超支的不分摊。

三、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后,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

(二)救助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卫健会同财政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健委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

(二)基金监管。市级成立由卫健、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审计部门每年度对同级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基金支付

(一)身份确认。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在及时医疗救治的同时,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应商请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出患者身份书面核查说明。对无法提供确认低收入家庭证明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印发的低保、精准扶贫对象等有效证明。

(二)申报。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每半年申报一次。每年610日前申报上一年度121日到本年度531日期间发生的应急救助费用,1210日前申报61日到1130日期间发生的应急救助费用。各医疗机构应将期间内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助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各申报医疗机构同时要将申报个案信息及时上报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平台。

(三)审核。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实行联合审核制,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医保、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等实地调查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联合审核工作一般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资金拨付。经部门联合审核核准的医疗费用,于审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六、职责分工

(一)部门职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纪行。医保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协助做好相关支付对象的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基金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对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的身份认定,协助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及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医疗救助。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救助对象的身份,及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医疗救助。审计部门要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市、县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要积极协助募集社会各界捐助,不断扩大基金救助能力。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申拨,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强化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机制、规范运行。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确保制度积极稳妥建立、长效持续运行。

(三)加强宣传,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广泛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建立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扩大基金筹集渠道,促进基金良性运行。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