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咸宁市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奖励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等文件精神, 加快推进以改进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为计生家庭解决实际困难,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奖励,我委起草了《咸宁市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奖励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20日
通讯地址: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邮编:437100
电子邮箱:596638182@qq.com
咸宁市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奖励
实 施 意 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等文件精神, 加快推进以改进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为计生家庭解决实际困难,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奖励,我市从2012年10月起在全市实现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全覆盖。根据规范性文件期限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咸宁市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奖励实施意见》重新发布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统一计划生育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奖励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奖励与“幸福工程”等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确认程序
(一)奖励对象
具有咸宁市城镇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没有享受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奖励的乡镇企业人员、其他所有制企业人员、城镇无业居民。
(二)奖励标准
对象资格确认参照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退休时一次性奖励3500元计划生育奖励金及时兑现。
(三)程序步骤
1.本人申请。申请人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彩色1寸近照2张,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已退休的职工,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退休证》。
2.社区核实。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核实,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上报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4.县级确认。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将符合条件奖励对象的资料立卷存档。
5.市级备案。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资金发放
其奖励资金由卫生健康部门通过指定的代发银行按年度直达个人帐户。资金落实一次性兑现压力大的县,可分2年落实。
(三)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政策兑现,取信于民。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推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全覆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工作,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人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奖励对象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向群众公布奖励的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并在卫生健康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奖励政策。要定期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奖励资金的行为。
(三)健全导向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给予社会救助,加快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