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变更公示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年第4号
近日,咸宁优抚医院向我委提出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申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和《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要求,经资料审查、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同意,符合执业变更条件,现就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3月10日—2021年3月16日。
单位名称:咸宁优抚医院
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精神病医院(二级)
拟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咸宁优抚精神病医院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付桥村1号(107国道旁)
原法定代表人:吴向东
拟变更法定代表人:肖聿哲
原主要负责人:石向东
拟变更主要负责人:魏道敏
经营性质:营利性
床位:99张(牙椅0张)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精神科(精神病)、康复医学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其它:符合当地医疗机构发展规划
受理单位: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 0715-8126170、8133583
联系地址:咸宁市温泉咸宁大道9号
邮编:437100
对上述拟变更的医疗机构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应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线索不清的匿名信和匿名电话,不予受理。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