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及反馈渠道
实施清单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基本信息 | |
事项名称 | 互联网医院设置审批 |
实施编码 | 11421200011337856L3000123003000 |
业务编码 | 11421200011337856L300012300300002 |
基本编码 | 00012300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受理机构 |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查看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查看时限说明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行使层级 | 市级 |
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 | 设置批复 查看样本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不通过结果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卫生健康委) 查看样本 |
审批不通过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信息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就近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地址 | |
是否支持网上预约办理 | 支持 |
其他信息 | |
联办机构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移动端形式 | 移动APP,支付宝小程序,微信小程序 |
移动服务内容 | 预约,查询,办理,评价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办理地址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支持 |
是否信用监督 | 是 |
是否年审年检 | 是 |
是否物流 | 支持 |
支持物流快递类型 | 收件,寄件 |
物流地址 | 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旗鼓大道101号咸宁市市民之家一楼D区市卫健委1号窗口;联系人:钟勇;联系电话:0715-8126170;寄件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寄件地址进行寄件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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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大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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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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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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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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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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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地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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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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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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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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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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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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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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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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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受理 办理人钟勇时限0.2工作日 | |
审查标准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
办理结果 |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是否为特殊程序 | 否 |
特殊程序类型 | - |
特殊程序种类 | - |
特殊程序时限 | - |
特殊程序说明 | - |
2审核 办理人钟勇时限0.2工作日 | |
审查标准 |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申请,或已按要求进行补正的申请,应予以受理,生成《受理通知书》(见附件)。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作退件处理)。受理后,申请人可申请终止。 |
办理结果 | 予以受理,生成《受理通知书》,办理成功则进入下一环节。否则不受理。 |
是否为特殊程序 | 否 |
特殊程序类型 | - |
特殊程序种类 | - |
特殊程序时限 | - |
特殊程序说明 | - |
3审批 办理人钟勇时限0.2工作日 | |
审查标准 | 综合审核(委政策法规处根据流程将资料送相关部门)1)医政医管处审核:该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审核的,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建议准予许可”,并说明相关许可信息和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提出“建议不予许可”并说明原因。对于技术评审核查结论存在疑问的,应与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沟通,依据法定要求提出许可结论建议。逾期未提出许可结论建议的,视为准予同意,并承担法律责任。2)政策法规处审核:该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建议准予许可”,并说明相关许可信息和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提出“建议不予许可”并说明原因。 |
办理结果 | 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建议准予许可”,不予许可,提出“建议不予许可”并说明原因。依据法定要求提出许可结论建议。逾期未提出许可结论建议的,视为准予同意,并承担法律责任。 |
是否为特殊程序 | 是 |
特殊程序类型 | 延长审批 |
特殊程序种类 | 无 |
特殊程序时限 | 40 |
特殊程序说明 | 征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并请当地公示公告,再反馈信息至政务中心。政务中心提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意见至委相关处室。报请委主任办公会,审核审议。 |
4办结 办理人钟勇时限0.2工作日 | |
审查标准 | 一类和二类办件:分别由分管医政处和委政法处的委领导核查建议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并作出同意“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一类办件:由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委主任在作出决定之前,可要求技术审评核查部门和委政策法规处补充支撑材料或变更审定建议,并作出同意“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办理结果 | 作出同意“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是否为特殊程序 | 否 |
特殊程序类型 | - |
特殊程序种类 | - |
特殊程序时限 | - |
特殊程序说明 | - |
5送达 办理人钟勇时限0.2工作日 | |
审查标准 | 1.证件制作 准予许可的,由政策法规处于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应的许可证书(盖委章)。不予许可的,如申请人需要领取纸质通知的,由受理政务服务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委章)。2.证件送达 如申请人,需要纸质批复的,受理政务服务人员应于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凭电子或纸质《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领取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领取时应交回《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并进行取件登记。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办理结果 | 准予许可,制作相应的许可证书。不予许可,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委章)。 领取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是否为特殊程序 | 否 |
特殊程序类型 | - |
特殊程序种类 | - |
特殊程序时限 | - |
特殊程序说明 | - |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 |
材料分类 | 申请表 |
介质要求 | 原件要求:存档 必要性: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说明 | 省卫健委 |
材料规格 | 无 |
填表须知 | 设置三级医疗机构须要办理医疗机构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须填写告知承诺书后(不用办理医疗机构设置)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办理。 |
材料受理标准 | 暂无 |
2可行性研究报告 | |
材料分类 | 其他 |
介质要求 | 原件要求:核验 必要性: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说明 | 自己根据实际情况撰写 |
材料规格 | 无 |
填表须知 |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14个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2)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13)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4)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
材料受理标准 | 暂无 |
3拟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承诺书 | |
材料分类 | 其他 |
介质要求 | 原件要求:存档 必要性: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说明 | 自己撰写 |
材料规格 | 无 |
填表须知 | 无 |
材料受理标准 | 暂无 |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 | |
材料分类 | 证照 |
介质要求 | 原件要求:核验 必要性: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说明 | 卫健部门 |
材料规格 | 无 |
填表须知 | 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材料受理标准 | 暂无 |
5合作协议(仅限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需提供) | |
材料分类 | 其他 |
介质要求 | 原件要求:核验 必要性:非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说明 | 自备 |
材料规格 | A4 |
填表须知 | 无 |
材料受理标准 | 暂无 |
许可收费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中介服务查询网址 |
http://www.hbzjfw.gov.cn |
反馈渠道
若行政审批中存在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监科取得联系(0715-8126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