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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清单

来源: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 时间:2024-01-08



根据市委常务委员会第五届13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咸宁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相关内容,我委制定了《市卫健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清单》,梳理了7项工作职责。

序号

工作职责

工作措施/内容

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含医疗废水生产的污泥)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库(间)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

1.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检、日常监督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2.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和管理;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管理;输液瓶(袋)回收利用;开展医疗废弃物专项整治。

3.其他相关工作

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及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

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检、日常监督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对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每年不少于2次。

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质调查、卫生学评价和标准研究。指导各县(市、区)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

1.强化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2.做好水质监测(含常规监测、专项监测、日监测日公示),定期发布水质监测信息,定期报送水质监测分析报告。

3.指导各县(市、区)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

负责制定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指南,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1.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和分析

2.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

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疫知识。

各单位各部门立足职责和专业,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进行健康知识、防治知识宣传不低于5次。

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落实《咸宁市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