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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泉城医院不合理用药案行政处罚案
来源: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4-02-01
咸宁泉城医院不合理用药案 行政处罚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咸宁泉城医院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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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戴江林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咸卫医罚字[2023]00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
违法事实 | 不合理用药案 | |||
处罚依据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 | |||
处罚金额(万元) | 人民币0.8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 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01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1.31 | |||
处罚机构 |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备注 | 按照双公示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在处罚决定日期7天内,在咸宁市卫健委门户网站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截止期:根据发改财金【2018】790号文件,填写日期为“处罚决定日期”+1年或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