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正文

生活美容场所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提示书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4-10-22




为进一步规范生活美容业服务行为,维护生活美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的区别。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如面部保养、皮肤护理等。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穿耳洞、割双眼皮、激光脱毛、洗文身、植发、美牙、注射玻尿酸、注射肉毒毒素、超声刀、水光针、隆胸、隆鼻等均为医疗美容活动,生活美容机构均不得开展以上项目。

二、如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生活美容经营者应当遵循相关道德规范,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在营业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若同时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二)如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项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三)非法开展医疗美容,可能依法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请各生活美容机构严格依法经营,共同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签收人/单位: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