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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酷威健身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行政处罚案
来源: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4-10-23
咸宁市酷威健身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行政处罚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咸宁市酷威健身有限公司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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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林永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咸卫公罚字[2024]第00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
违法事实 | 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
处罚内容 | 罚款 | |||
处罚金额(万元) | 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18日 | 处罚有效期 | 长期 | |
公示截止期 | 2025年10月17日 | |||
处罚机构 |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备注 | 按照双公示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在处罚决定日期7天内,在咸宁市卫健委门户网站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截止期:根据发改财金【2018】790号文件,填写日期为“处罚决定日期”+1年或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