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新办)公示(2024年第06号)
近日,咸宁市鄂南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向我委提交设置“咸宁阳明精神病医院”的申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要求,现就其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9日—12月25日。
设置单位名称:咸宁市鄂南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拟设置医疗机构名称:咸宁阳明精神病医院(咸宁阳明心理医院)
拟设置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精神病医院(二级)
选址:咸宁市麦笠山公园道商业街201号
经营性质:营利性
服务对象:社会
设置床位(牙椅):99(0)张
拟设置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急诊医学科、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临床心理专业、精神康复专业)、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具体诊疗科目设置经执业验收确定。
对上述医疗机构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应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线索不清的匿名信和匿名电话,不予受理。
受理单位: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 0715-8126170、8133583
联系地址:咸宁市温泉咸宁大道9号
邮编:437100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