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正文
咸宁市中医医院不合理用药行政处罚案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5-11-04
咸宁市中医医院不合理用药行政处罚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咸宁市中医医院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21200421225339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佳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咸卫医罚字[2025]00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
违法事实 | 不合理用药 | ||
处罚依据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 | ||
处罚金额(万元) | 人民币1.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31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6.11.1 | ||
处罚机构 |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备注 | 按照双公示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在处罚决定日期7天内,在咸宁市卫健委门户网站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截止期:根据发改财金【2018】790号文件,填写日期为“处罚决定日期”+1年或3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