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的意见
索引号 : 011337856/2020-04702 文       号 : 咸政办发〔2018〕33号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社会福利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01日
咸政办发〔201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鄂发〔2016〕8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咸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实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的决策部署,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扩大公共服务供给,有针对性地解决养育子女的后顾之忧,推动全面两孩政策更好地落地,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家庭和谐幸福。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以群众需求为切入口,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按政策生育。
2.统筹推进、分步实施。注重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普惠政策有效衔接,统筹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形成全面两孩政策保障合力;鼓励有条件地方和部门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加大对二孩及其家庭的扶助力度,逐步扩大服务内容和范围。
3.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强化党政主体责任,加强部门沟通协作,提高政策落实力度,督促各项资源合理分配;鼓励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发挥社区、企业力量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展家庭支持项目,分担生育的社会责任。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20年底,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基本形成,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养育成本持续下降,育龄群众生育二孩意愿明显增强,出生人口中二孩占比逐步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扩大公共服务资源供给。
1.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市级建成一所儿童医院;各县(市、区)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适当扩充产、儿科床位;各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产科和儿科建设。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引进和培养,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公立幼儿园建设力度,扎实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升公办幼儿园办学水平,基本实现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入园。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建设一批符合育儿资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力度,满足新增加的学前教育师资需要。增加义务教育办学规模,均衡配置中小学校或学区,通过学校托管、联校办学、教师交流等方式,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保障入学需求,缓解市区和县城区学校大班额和择校问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探索建立理念领先、特色鲜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模式,完善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努力以多元服务满足城乡家庭的不同需求。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照护服务体系初步形成,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照护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大社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社区应免费提供场地;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适当开放。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膳食营养、计划免疫、疾病防控、儿童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和指导等服务,提高照护能力。加强育婴师、婴幼儿看护人员的职业培训,增加人力供给。(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落实国家卫计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省卫计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7〕8号)以及市卫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咸卫生计生发〔2017〕23 号)精神,按照“需求主导、标准先行、分类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工作,推广使用母婴室地理信息系统,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方便群众就近享受服务。到2020年,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二)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和母婴健康。
5.延长产假及护理假。严格落实《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产假和护理假的规定,在此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政策内二孩及以上产妇产假延长至6个月、配偶护理假延长至1个月,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6.推行弹性工作制度。在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或固定工作时长的前提下,用人单位要允许怀孕期和幼儿小于3岁的女职工申请弹性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自主灵活地选择工作具体时间和地点,为女性更好地生养子女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7.落实基本妇幼健康服务项目。全面落实下列国家免费妇幼健康服务项目:①为计划结婚的男女提供相关医学检查;②为城乡贫困适龄妇女进行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③为符合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提供相关医学检查;④为计划怀孕和已经怀孕的农村育龄妇女发放叶酸;⑤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对检测阳性者提供相应治疗。在此基础上,对在辖区内参加孕期健康检查的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孕妇,每位孕妇补助300元用于孕期保健服务,所需资金除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金支付以外,其余部分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列入市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妇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拓展妇幼健康特色保健服务。针对重点人群,拓展多元化的特色保健服务,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控制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①为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人群提供复通、取环等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所需资金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保障。②开展两孩生育服务指导帮扶活动。通过开办孕妇学校、开设再生育门诊和搭建“智慧计生”平台为孕产妇提供精准服务,向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难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二孩的,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比例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其中,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规定,另外给予累计不超过30000元的再生育补助金,所需费用由各县(市、区)在省人口福利基金账户的募集资金中列支。③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健全市、县、乡、村四级转诊救治体系;规范建立孕产妇保健、0—6岁儿童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和随访服务;以0—6岁儿童健康管理为基础,建立和执行残疾儿童筛查报告制度,实现0—6岁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④为全市35岁以上政策内二孩及以上怀孕妇女开展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所需资金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列入市财政预算。⑤为全市政策内二孩及以上新生儿开展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所需资金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列入市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降低二孩家庭生育成本。
9.加大住院分娩补助力度。符合生育政策的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年最高支付限额900元;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待遇。在此基础上,对在辖区内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政策内二孩及以上产妇,每位产妇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列入市财政预算,补助标准和实施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1.加大教育保障支持力度。政策内出生的第二个及以上孩子,在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可以减免一定金额的保教费,减免所需资金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市属幼儿园的列入市财政预算,减免金额和实施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时,优先向符合政策二孩及以上困难家庭学生倾斜,并落实最高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加大住房保障支持力度。在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审批个人建房用地时,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审批办证,依法保护妇女的房屋宅基地等方面的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益。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或保障性住房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享受下列优先优惠政策:①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在保障性住房分配时优先分配;②确因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公租房房租的,经民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资金减免;③无论是本地或外地居民,凡在咸宁市内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并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和提取政策。(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房产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3.加大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力度。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辖区内企业,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不得因妇女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要将企业录用女职工、拒绝性别歧视、依法保障女性“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权益、足额交纳生育保险金等情况列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评价指标,将表现恶劣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实施女性就业创业援助工程。要拓宽女性就业渠道,借力“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活动为妇女就业搭建桥梁,加大女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力度;对有创业意愿的女性,帮助其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要强化女性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通过多层次多门类培训,提高女性就业创业能力,推动发展适合女性的种植养殖加工、电子商务、家政服务等居家创业项目。继续推进“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围绕“治穷、治愚、治病”,采取“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的救助模式,帮助妇女发展家庭经济,脱贫致富。(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妇联、市卫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快实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市级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全面两孩配套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全面两孩配套政策与措施的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面两孩配套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在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计生事业经费、计生奖励扶助经费、免费服务项目经费落实的基础上,将全面两孩配套政策补助经费足额纳入预算,确保配套政策能够落地落实。同时要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推进全面两孩配套服务措施顺利开展。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做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解读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支持全面两孩家庭的社会环境。要总结推广实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创新举措。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营造支持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导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要做好工作实施的监测评估,动态跟踪政策和项目实施进度,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全面两孩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督办指导,将各地各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考评内容。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