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委关于印发《咸宁市卫健委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856/2022-11185 文       号 : 咸卫发【2022】4号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单位: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名       称: 市卫健委关于印发《咸宁市卫健委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21日
咸卫发〔2022〕4号
市卫健委关于印发《咸宁市卫健委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健局、市直卫生健康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咸宁市卫健委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1日
咸宁市卫健委首违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处罚事项 | 首违免罚的情形 | 首违免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行政处罚
| 首次发生,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首违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建议 |
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首次发生,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为顾客服务,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预警提示、行政回访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咸宁市卫健委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2 | 对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咸宁市卫健委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2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咸宁市卫健委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预警提示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