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单位: 咸宁市中心血站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7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咸宁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办法制订背景
咸宁市无偿献血工作主要根据是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2000年《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有效推动了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发展。我市无偿献血量由2000年的2.5吨上升到2016年的6.2吨,无偿献血工作的基础得到很大的拓展和巩固。随着医疗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医疗改革和公民医疗保障的完善,国家和省关于献血工作的法规、政策发生了许多的变化,以上法规的部分条款已经无法适应当前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同时,在献血工作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亟须制定《咸宁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以便更好的贯彻执行《献血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更好的促进血液的安全,进一步保障和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二、《办法》制定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二)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
(三)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办法(2014年修订)(国卫医
发〔2014〕30号);
(四)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五)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鄂卫发[2012]40号);
(六)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临床用血血费报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卫规[2012]6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加强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管理,确保临床用血供应和血液安全,建立起新形势下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荆门和绵阳、深圳、太原、吉林等城市的做法,结合实际,制定了《咸宁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办法》共有十九条,对我市无偿献血管理的目的、机构与职责、献血与采血、供血与用血、奖励与处罚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延长献血者年龄上限。对关于献血者年龄范围作了规定“提倡献血者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献血的,年龄可放宽至六十周岁”,本《办法》将献血年龄要求调整到与卫生部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相衔接。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对献血者年龄适当放宽至60周岁,这样方便热心助人、符合献血健康条件的年长者参与献血事业。
(二)强化相关主体责任。依据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鄂卫发[2012]40号),明确和强化了各级政府、卫生计生、教育、规划、红十字会、新闻媒体等有关行政部门的具体分工和职责,把动员本辖区本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作为各机关、社会团体、驻咸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及街道办事处的一项义务加以规定。
(三)明确献血量及献血间隔期。明确了机采血小板一个治疗量按200毫升全血计算,间隔期为2周,每年不得多于24次;献血者每次捐献全血量为200毫升至400毫升,两次间隔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规范血费报销办理。血费报销对象是指在本市献血的公民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其中直系亲属包括献血者父母、子女;血费报销当献血地和用血地返还标准不一致时,应当按照献血地返还标准执行;并依据《湖北省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临床用血血费报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具有办理直报手续的医院(本市七家医院)应方便患者,就地报销血费费用,禁止利用虚假证明材料编取医疗临床用血相关费用。